世界经济与环境大会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民盟中央主席丁仲礼。
1978年环境保护首次被写入《宪法》后,我国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形成以《宪法》为基础,以《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保护体系。特别是2018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生态文明写入根本大法,体现政府对生态环境高度重视和深刻理解。加强环境法制建设的同时,我们国家和地方政府积极推动生态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专项行动分别于2013年、2015年和2016年先后出台。
全面打响污染防治攻坚战。全国系统布局,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积极推进,生态环境质量得到了显著的改善。五年来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PM10平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了22.7%,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PM2.5平均浓度分别下降了39.6白、34.3%、27.7%,其中珠三角区域连续三年稳定达标,北京市PM2.5平均浓度顺利完成每立方米60微克的目标。大江大河、干流水质稳步改善,长江经济带水环境质量持续好转,黄河的泥沙量从十几年前的每年16亿吨下降到现在的2亿吨左右。生态环境格局总体稳定,森林覆盖率逐步增加,草原综合植被覆盖率达到55.3%,湿地保护修复效果初步显现。我国过去生态环境破坏比较严重的区域,如黄土高原、南方亚热带、红壤地区、贺兰山以东的四大沙地,西南喀斯特地去的生态环境,均有相当程度的改善。
尽管环境质量总体向好,但我们还需要保持清醒认识,当前我国土壤、水、大气污染问题依然突出,空气质量离治理目标还有很大的距离,水体水质改善还很不平衡,土壤环境防治任务十分艰巨。总之,离人民群众对优美环境的需求还有较大的差距。由于环境污染具有长期性、艰巨性的特点,我们必须常抓不懈,久久为功。
在此过程中,我们应该加强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为实现建设美丽中国的伟大目标,需要我们站在依法治国的高度,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法制化轨道,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一方面,需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当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税法》和《安全法》等多部法律已经完成制定或修订,未来根据生态环境保护事宜的发展,完善和优化相关的法律体系建设和实施细则制定;另一方面,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好法律的执行和落实,只有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才能让其他不法分子以强大震慑。要进一步加大对企业违法的处罚力度,强化行政问责,切实发挥法律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保障作用。
第二,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要实现环境保护的伟大目标,我们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历史经验也证明,全面理解环境污染的原因和机制,获得治理技术和治理手段的突破,就可以大大提升改善环境质量的能力,比如烟气脱硫技术,在世界各国包括我国二氧化硫减排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几年来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量有所下降,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带动了产业升级和经济转型,缓解了对化石能源的依赖。
2013年以来我国PM2.5的浓度下降,也同先进的脱硫脱硝储存技术的大量使用,同集中减排和技术的推广有很大的关系。从我国自然环境、产业结构和技术水平地域差异大,环境问题类型多样的实际出发,需要我们加强环境保护科技布局,引导科技力量开展面向我国环境问题的基础性和前瞻性研究,特别要针对重点污染源、重点行业、研发高效经济的绿色低碳技术,服务环境质量的改善。
第三,大力培育环保产业。国际上环保产业发展迅速,呈现治理技术简单化,解决方案系统化的趋势。当前美国环保产业总值约占全球1/3,成为高新支柱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相比之下我国环保企业总体规模偏小,市场集中度较低,研发成果、产业化机制尚需完善。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通过政府引导、大力鼓励和扶持环保创新企业,可为经济发展不断增添新的动能,同时要用有效措施激励高校与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与企业密切合作,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同时,加快环境保护新技术的应用。
第四,积极开展国际合作。经济环境是国际社会共同关心的问题,各国所面临的气候变化、生态多样性、水土气污染治理等都有一定的共性,因此应当了解和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环保技术和管理经验,因地制宜地应用,带动国内环保事业的发展,同时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共同处理好跨境的资源与环境问题。积极地将我国成熟技术加以应用,服务于科技、外交。近年来中国科学院通过海外科技交流中心将有关治理技术推广到斯里兰卡解决当地饮用水安全问题,取得了良好效果,被斯里兰卡政府誉为政府合作惠及民生的工程,相信不久将来我国更多的技术会走出国门,惠及更广泛的民生。
国之交在于民相亲。我们愿意与一带一路国家分享我国在处理经济建设和环境治理问题上的经验与教训,与一带一路国家乃至世界各国共同探索出一条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的增长道路,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共识下团结一致,为全球环境治理作出贡献。